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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照明: 领导班子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环球热文

2023-04-09 22:20:11  来源:证券之星

       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一章 总则


(资料图)

  第一条 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,加强和规范公司薪酬

管理,充分调动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建立

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,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,根

据《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

定,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  第二条 本办法适用于以下“领导班子人员”,包括董事长、

党委书记、党委副书记、纪委书记及高级管理人员中的经营班子

成员(具体指总经理、常务副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财务总监)。

  第三条 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年度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:

  (一)坚持按劳分配与责、权、利对等相结合的原则;

  (二)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经营目标紧密挂钩的原则;

  (三)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,促进公司的长期稳

定发展。

  (四)薪酬标准以经营规模、业绩目标、工作能力水平、岗位

责任、勤勉尽职及工作表现等为依据的原则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二章 薪酬构成及考核结果运用

  第四条 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、绩效年薪、

增量奖励、特殊贡献奖、任期激励收入五部分构成。

  第五条 基本年薪是指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。

基本年薪根据公司所在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

资(低于广州标准的,按广州标准)的4倍确定。

  第六条 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,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

价结果,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、年度考核净利润完成率确定。

  绩效年薪=基本年薪×年度综合考评系数×绩效调节系数×考核

净利润完成率

  年度综合考评系数根据考核得分和管理难度等级确定系数等

级,最高不超过2。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由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党

建考核得分两部分组成。其中,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由经营成果考

核得分、重点工作考核得分、管控事项考核得分等部分构成;党

建考核得分由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分、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得分、

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和选人用人评议得分等4部分构成。经营

业绩考核得分和党建考核得分权重为70%和30%。公司管理难度

等级根据公司资产总额、资产负债率、职工人数、资源禀赋等因

素每年核定一次,分为难度1(A类)、难度2(B类)、难度3(

C类)三档,其中,B类、C类公司综合考评系数可分别上浮5%、

  绩效调节系数主要根据公司年度考核净利润,综合考虑公司

所在行业及公司规模等因素确定,最高不超过3。

  考核净利润完成率=考核净利润完成值/目标值,如考核净利

润完成率≥1,取1;考核净利润完成率<1,取实际数,存在特殊

情况的,可以适当调整。

  表1:年度综合考评分数与系数初核对应表

  考评等级    考评得分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综合考评系数初核值

   优秀     90分(含)以上       1.5(含)-2

   良好     80分(含)-90分     1(含)-1.5

   一般     60分(含)-80分     0.5(含)-1

   较差     60分以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0

  表2:绩效调节系数与年度考核净利润完成值对应表

  年度考核净利润P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绩效调节系数       备注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司年度考核净利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润,综合考虑公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司所在行业及企

     P≥8亿元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.4(含)-3     公司董事会决定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。

  第七条 公司超额完成当年考核净利润目标,原则上可提取

不超过当年或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、有经营性现金流保障的

税后净利润增加额的25%作为增量奖励。

  第八条 增量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基本年薪

与绩效年薪之和的1倍,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。增量

奖励的范围为公司领导班子、中层干部及骨干员工等,其中,领

导班子人员分配比例不超过增量奖励总额的50%,由公司董事会

负责分配。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年度综合考评在一般等级及以上的,

方可计提增量奖励。已按本办法计提增量奖励的,公司不得再额

外计提增量激励作为有功人员的奖励。

  第九条 公司当年考核净利润目标值较上年考核净利润实际

完成值下降的,增量奖励不得超过当年或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收益

后、有经营性现金流保障的税后净利润增加额的5%。当年考核

净利润完成值同比上年未实现增长的,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绩效年

薪及增量奖励之和不得超过上年绩效年薪和增量奖励之和。

  第十条 特殊贡献奖是指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、资本运作、

资产盘活、企业改革、转型升级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

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,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申报特殊贡献奖励,

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,发放范围为公司领导班子,具体由公

司领导班子自行分配。公司获得的创新驱动奖励及其他单位颁发

的专项奖励,不受特殊贡献奖励总额限制,但分配方案需报公司

董事会备案。

  第十一条 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公司领导班子人员任期考核

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。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,在不超过公司

领导班子人员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0%以内确定,原则上公司领

导班子人员任期综合考评在一般等级及以上的,方可领取任期激

励。

  任期考核得分由价值提升得分、综合评价得分、任期内年度

考核结果得分等部分构成。

     第十二条 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分为

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,根据公司领导班子人

员综合考核评价得分进行等级核定。

     第十三条 鼓励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,探索建立股权

激励、虚拟股权、增量奖股、科技成果转化股份等中长期激励措

施。长效激励由公司提出,按管理权限审核通过后执行。

     第十四条 公司领导班子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

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司年金和

补充医疗保险的,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。

     第十五条 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年薪为税前收入,个人所得税

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,公司不得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三章 薪酬核算与支付

     第十六条 公司领导班子人员薪酬分配系数如下:董事长(

党委书记)分配系数为1,总经理为0.95,其他领导班子人员的年

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,按公司董事长年薪的0.6至

  第十七条 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。绩效年

薪按考核年度每年进行清算,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,可在

不超过预测绩效年薪60%的范围内按月预发。

  第十八条 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2年内支付,原则

上从任期结束后的第一年起按6:4的比例逐年兑现。

  公司领导班子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优秀、良好等级的,

全额领取任期激励;一般等级的,领取60%任期激励;较差等级

以及非因政策性及重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,

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。

  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,不得实行任期激励;非本人原因任

期未满的,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公司领导班子岗

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四章 薪酬管理与监督

  第十九条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领导班

子人员薪酬方案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

会形成领导班子人员薪酬方案后,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。

  公司人力资源部、财务部、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配合董事会

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。

  第二十条 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公司的,自收

到任免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,按新的岗位标准计发薪酬。除按当

年在公司领导班子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,不得继续在

公司领取薪酬,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公司。

  第二十一条 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在其下属全资、控股、参股

公司或其他本公司以外单位兼职的,不得在兼职公司(单位)领

取工资、奖金、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;或因特殊情况需在下属

公司或其他社会组织领取报酬的,应全额上交所在公司,不得据

为己有。

  第二十二条 公司领导班子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,按

规定领取养老金的,除按当年在公司领导班子岗位实际工作月数

计提的绩效年薪、任期激励收入、特殊贡献奖、增量奖励、中长

期激励等收入外,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五章 约束机制

  第二十三条 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因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或

行政处分的,依据其所受处分情况扣减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

收入的10%至100%,并取消领取增量奖励和特殊贡献奖的资格,

具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。领导班子人员被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、

刑事拘留、逮捕期间,停发其薪酬待遇;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追

究刑事责任的,全额扣减当年绩效年薪以及本任期内的全部任期

激励收入,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应责任。

  第二十四条 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、兼

职取酬、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、

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,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。

  第二十五条 公司存在虚报经营、财务数据等行为的,取消

领导班子人员当年绩效年薪、任期激励,并取消其领取当年增量

奖励和特殊贡献奖的资格,情节严重的,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六章 附则

  第二十六条 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

机制。

  第二十七条 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。

  第二十八条 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2022

年度起的薪酬考核按本办法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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